从明年1月1日起,汽车安全带产品必须在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安全带,应将认证标志缝在安全带固定点附近的织带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因国家标准修订,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应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予以发布。新规则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规则同时废止。公告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汽车安全带产品须符合本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营经活动中使用。 统计显示,使用汽车安全带能够将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的人身伤害率降低40%左右。国家认监委因此将安全带列入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截至目前,我国境内汽车安全带产品生产企业已经全部按期通过了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